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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保全

  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

  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积极减少财产,例如债务人让与所有权、免除他人的债务等;另一是消极地增加债务,例如债务承担、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债务人以合理的对价进行买卖、租赁、借贷等,因其未减少财产,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我国《合同法》将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规定为免除债务、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

  债务人的财产减少通常会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影响,但此种不利影响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才会害及债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减少并未达到债务人无资力的状态,则因其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因而债权人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否则属于对债务人正常民事行为的干涉。

  (3)债务人的无资力与债务人的行为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债务人的无资力是因为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须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资力清偿债务,否则若债务人的无资力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此外,债务人的无资力状态还须持续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如果在债务人为行为时导致其无资力,而在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时债务人已经有了清偿能力,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害及债权的事实在债务人为行为时已经存在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害及债权的事实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仍然存在是撤销权的生效要件。

  (二)主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他人为行为时所具有的恶意,即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仍然为之。

  1、债务人的恶意

  即债务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自己资力不足的状态以及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有所认识即可,并不要求债务人有诈害债权的意思。只要债务人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就足以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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