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担全(13)
2012-07-12 15:4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债的保全
(三)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又有对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效力和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的不同。
对于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而言,其有权请求受益人向债务人返还所受利益,并不得将此利益据为已有,应将行使撤销权取得的利益归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保障。如果债务人拒绝受领受益人的给付,则债权人可以受领,但应将受领的利益归于债务人,并且债务人也有权基于所有权要求债权人向其交付受领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此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应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第三人应当适当分担。
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因撤销权的行使而收回的财产或代替原财产的损害赔偿金,仍为全体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担保,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清偿。
思考题:
1、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2、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
3、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4、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及后果。
5、 债权保全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