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简答题:定金的概念
2012-05-04 10:49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2012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简答题:定金的概念,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政法干警民法学,民法学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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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简述定金的概念、成立及效力。
答:(一)概念。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款项。属金钱担保。
(二)定金合同的成立。
1、须主合同有效;
2、实际交付;
3、数额须在法定数额内。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三)定金的效力。
1、证约效力;
2、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
3、担保效力。体现在定金罚则: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如何适用?依合同法116条,可由守约方选择适用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