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监护的概念
2012-06-20 10:58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民法辅导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考纲资料。
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目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监护的设立 也就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预测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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