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代理的分类
2012-06-21 15:13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考纲资料。
代理的分类:
1、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
〔委托代理〕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 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
2、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
〔一般代理〕 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3、代理人的人数
〔单独代理〕 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 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4、是否由本人授予
〔本代理〕 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再代理〕 有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