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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尚未开始,如何做好考前复习很重要。民法作为政法干警考试科目中比较难复习,河南华图网络编辑们,特意为大家制作了民法考试大纲复习纲要,让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更加轻松。

  概念:

  数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广义与狭义:狭义上是指共同侵权责任,一般是连带责任;广义上则包括数人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1)责任主体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3)数人与被侵权人的请求权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由法律规定。

  4)责任形式上有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不同情形

  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唆行为:通过说服、引诱等方式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的行为

  帮助行为: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等方式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

  教唆、帮助人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承担责任的基础:

  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帮助者实施了帮助行为;

  被教唆者、被帮助者按教唆、帮助内容实施了加害行为;

  两者之间存在共同过错,通常只能是共同故意

  教唆、帮助人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的责任承担

  被教唆者、被帮助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被教唆者、被帮助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者、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理解:

  监护人只是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受害人有权请求教唆者、帮助者承担全部责任,教唆者、帮助者在承担全部责任之后,可在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监护人追偿;

  受害人只可请求监护人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而不能主张其承担全部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形

  构成要件:

  数人的行为是同时或者相继实施的

  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

  实际加害人不能确定

  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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