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教育-第一公务员考试网

0371-87096515 河南分校
【导读】2012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尚未开始,如何做好考前复习很重要。民法作为政法干警考试科目中比较难复习,河南华图网络编辑们,特意为大家制作了民法考试大纲复习纲要,让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更加轻松。

  第六部分 高度危险责任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应满足三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高度危险作业行为。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适用民用核设施、高速轨道运辅工具和从事高压、高空、地下采掘等高度危险活动,也包括: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第二,受害人遭受损害。行为人从事的高度危险行为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第三.行为人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受害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针对具体的高度危险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一,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二,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四,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五,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部分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需要具备三项构成要件:第一,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必须是能够为人所占有或者控制的动物,譬如家畜、家禽、驯养的野兽、爬行动物等。自然保护区或者野生动物保护区的野兽,不属于饲养的动物。并且,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譬如: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动物加害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譬如:马受惊撞翻路旁的车辆,成立因果关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是适用无过错责任,譬如《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譬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特定情形下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譬如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减轻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以及第三人责任。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部分 物件损害责任

  一、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妨碍通行物和林木等由于存放缺陷或者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四项构成要件:第一,存在物件致害行为。譬如:物件倒塌、脱落、坠落、抛掷、索道崩断、物件表面剥落等。第二,存在被侵权人遭受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第三,物件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譬如:物件倒塌、脱落、坠落导致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第四,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譬如: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对物件的设置、管理、设计、施工等存在缺陷或者使用方法不当。物件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对物件致害行为没有过错,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物件损害责任的类型

  物件损害责任包括不同类型:第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拥有所有权的人;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使用人是指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等设施的人。第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第三,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第四,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堆放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堆放物的倒塌因为不可杭力、第三人故意造成的,则无需承担授权责任。第五,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人损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主要是指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六,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林木折断完全是因自然原因、第三人或者受害人过错造成,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地下施工及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没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下施工人是指直接控制并组织施工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他们的雇员。地下设施管理人是指负有对该地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单位或者个人。 

2012政法干警考试真题答案、在线估分 河南、福建、重庆、新疆公务员真题答案解析 >>

经典图书

  • 名师模块教材
  • 面试教材系列
  • 国考新大纲系列
  • 河南省考教材
  • 华图教你赢系列
  • 热门分站
  • 热门考试
  • 热门专题
  • 热门信息
  • 热门推荐
  • 申论
  • 行测
  • 面试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时事热点

问知

申论批改

申论热点写作--微博问政
微博问政,是网络问政中的一种形式表现,网络问政即指不按传
我要参与已有355人参与

模考

2012年河南政法干警省考真题估分关闭
2012年河南政法干警省考真题估分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