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法定继承(2)
2012-07-27 09:05 作者:华图政法干警考试教研 来源:河南华图 点击: 次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简答:概念和条件)
1.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2.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③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④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二)转继承(简答:概念和条件)
1.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为转继承。
2.转继承的发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要有两个死亡的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并要求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②当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
③必须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简答)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一个间接的继承;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后一个继承是前一个继承的继续。
3.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则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
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遗嘱继承人。
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例:1990 年,李英与刘宏结婚,育有一子刘晓,1995 年刘宏因病去世,此后,李英一直在侍奉公婆。1996 年,李英与王强结婚,仍赡养公婆。1999 年刘宏的父亲去世,留下其个人所有的私房一幢,该房屋应由
A.李英与刘晓各得一半
B.刘晓与刘晓各得 1/6
C.李英、刘晓及刘宏母各 1/3
D.李英、王强与刘晓各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