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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78 条对按份共有关系作了明确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物权法》第94条也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各共有人的份额,又称应有份。根据《物权法》第104 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为了维护全体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2.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对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96 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均有参与权。所谓管理,是指对共有物的保存、改良和利用,如房屋修缮、出租等。

  3.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民法通则》第78 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按份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有优先购买权。为了使共有财产免受因某一按份共有人出售其份额而可能带来的损害,《民法通则》第78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出售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第101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所谓同等条件,一般理解为转让人与第三人约定的转让条件相当,主要指价格条款,同时考虑支付方式等因素;若无具体的交易第三人.则应参照该份额的市场价格判定。

  (二) 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因共有财产在使用中造成对他人损害,‘对外应由每个按份共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则由其他按份共有人对已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的按份共有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清偿责任。《物权法》第]02 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关于共有物的费用负担,《物权法》第98 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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