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考前半小时考点速览(2)
2012-09-12 17:18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二、物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①所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②共有权:依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③成员权: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业主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2.相邻关系: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种类:抵押权、质权(意思自治),留置权(法律规定)
(2)特征:①优先受偿性:②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③不可分性:全部债权清偿前,可就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④物上代位性:担保物赔偿金等可为担保物的代替物。
(3)抵押权,指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为动产、不动产,不转移占有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继续实行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抵押权的设立:①抵押物适格;②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如果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则其受偿的顺序是:A。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B。多个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C。多个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质权: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为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设定:质押合同+质押财产的交付(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成立)】
(5)留置权:指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实现条件:≥两个月宽限期+宽限期内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