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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考前半小时考点速览,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汇总,帮助考生在最短的时间复习。

  四、人身权

  人身权特征:不可转让;无直接的财产内容;是绝对权。

  分类:①身份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法人享有,可转让)、名誉权(法人及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侵犯要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经本人允许)

  五、婚姻家庭

  1.结婚的条件

  ①有结婚的合意;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女≥20);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非直系血亲、三代及以内的旁系血亲

  ⑤未患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2.可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后自始无效。

  3.夫妻财产制:我国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法定财产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六、继承法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继承权基于身份关系、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取得继承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则放弃继承权。

  3.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而有遗嘱时,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平均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代位继承: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5.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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