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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5)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监督原则。
(6)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7)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8)合议制度。
(9)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5)辩护制度。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6)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3.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调解原则。
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的限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4)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5)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分为诉讼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
诉讼前保全要求具备以下条件:①发生了财产权益争议;③利害关系人申请并提供担保;③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讼中保全要求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案件具有财产给付内容;②存在着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变卖、限制支取到期应得收益、限制实现到期债权等。
(6)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他案件。但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7)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实行“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此外,依据不同的情况,还存在按比例负担、人民法院决定负担、原告负担、协商负担、自行负担、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负担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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