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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军转[2010] 1 号

各省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接转、审查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豫发[2007] 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01]19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移交
    (一)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省军区转业办、武警河南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根据我省的接收条件,初步审定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文职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及其随调配偶的安置去向,并向省军转办移交《军队转业干部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部队转业移交工作部门按省军转办审定后的《军队转业干部人员花名册》,向各省辖市军转办移交档案。部队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军转办移交档案。档案交接工作原则上一次完成。
  (三)按照国家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移交军转办后,其安置方式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接收
    (一)省委组织部负责师职(含文职局级)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审查。省军转办负责在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安置的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文职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档案的接收、审查。各省辖市军转办负责在本地区安置的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文职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接收工作。
    (二)各省辖市军转办接收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移交。
    (三)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我省接收:
    1、原籍河南或从河南入伍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3、配偶取得河南常住户口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河南有常住户口的;
    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南的;
    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河南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四)团职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我省接收计划:
    1、年满50周岁以上的;
    2、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不含正常晋职晋级的干部);
    3、军人伤残等级五级以上或患有严重疾病的;
    4、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和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5、被开除党籍、受刑事处罚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1994年以后从军队院校毕业、提干,缺少《入学批准书》的;
    7、连续3年转业安置后不到地方报到的;
    8、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五)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档案与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同时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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