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惠济区事业单位培训公基:马克思主义哲学对立统一规律(3)
2012-04-12 17:41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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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1.矛盾的普遍性
矛盾的普遍性有两重含义:
其一,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事事有矛盾;
其二,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时时有矛盾。
这就是说,从空间上说,矛盾无处不在;从时间上说,矛盾无时不有。也就是说,无论是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思维领域,都存在着矛盾;同时,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内,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存在着矛盾。
2.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不同事物的矛盾及每一侧面各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构成了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是世界上的事物所以千差万别的内在原因或根据。矛盾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矛盾性质的特殊性
①从空间上看,不同事物有不同的矛盾。同一物质运动形式也各有不同性质的矛盾。
②从时间上看,同一事物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性质的矛盾。
(2)矛盾地位的特殊性
现实存在的矛盾不是单一的矛盾构成的,各种矛盾之间和矛盾的各个方面之间其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在事物发展中占有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
首先,诸多矛盾中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之分。主要矛盾是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非主要矛盾则是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其次,每一矛盾内部可分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在同一个矛盾内部,对立双方的力量总是不平衡的,它们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也是各不相同的。一般说来,其中一方是主要的,另一方是次要的,这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矛盾双方中起着主导作用、居支配地位的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方面就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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