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物权变动的原因(2)
2012-06-26 18:46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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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物权的消灭
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行为。
(1)拋弃。这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民事行为。拋弃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故抛弃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抛弃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向特定人为之,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表示其拋弃的意思,即生拋弃的效力。但他物权的拋弃,须向因拋弃而受利益的人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拋弃,还须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
原则上物权一经权利人拋弃即归消灭,但是如果因为物权的抛弃会妨害他人的权利时,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因有对农村集体组织的义务,所以不能随意拋弃,以免损害农村集体组织的权利。
(2)合同。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约定物权存续的期间,或者约定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约定物权消灭的合同生效时,物权即归于消灭。例如,债务人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经与抵押权人协商,另以价值相当的房产作抵押,消灭原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3)撤销权的行使。法律或合同规定有撤销权的,因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物权消灭。例如,承包经营权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收益时,集体组织可以撤销其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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