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招警考试辅导警务常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
2012-02-09 11:35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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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人民警察证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
第九条 人民警察证内卡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发证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一)离、退休;
(二)调离公安机关;
(三)辞去公职;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被辞退、开除公职、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并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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