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招警考试辅导警务常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3)
2012-02-09 11:35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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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人民警察证,防止遗失、被盗、被抢或者损坏。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发现人民警察证遗失、被盗、被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并申请补办。
人民警察证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得涂改、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人民警察证,不得将人民警察证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证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放人民警察证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证由公安部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技术标准》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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