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招警考试辅导警务常识: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指导
2012-02-09 15:03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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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指导方针及基本要求
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这是《规定》再次明确强调的。具体来说:
(一)教育
教育,是培养人、造就人的一种活动,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它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和一定阶级的要求,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影响活动,最终目的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级服务的人。教育,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是新一代的成长和发展、社会生活的继承和延续所不可缺少的手段。教育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对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是对有一定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的强制性教育。对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就是要使他们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培养新品德,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所以,教育在劳动教养工作中应居于首要地位,起主导作用,贯穿于劳动教养工作的始终,体现在劳动教养工作的各个方面。教育在劳动教养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教育的内容要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这是由劳动教养工作的任务和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要在有利于被劳动教养人员转变思想、矫正恶习的前提下,组织他们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一切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改造人、造就人这个总目标。做被劳教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学会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要疏导,不要堵流,要说服,不能压服,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不能简单粗暴,以势压人。
(二)感化
感化,是指有意识、有目的的用善意的劝导和有益的行动去影响或感染被感化者,促使其思想和行为向好的方面转化。它主要是以情感人,以情取胜,使人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逐渐向好的方向转化。这种转化,是外因作用于内因的必然结果,是自觉自愿的,顺理成章的,不是勉强、被动的接受改造。所以,这种转变比较真实,也易于巩固。感化的内容极其丰富,总的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即精神方面的感化和物质方面的感化。精神方面的感化,主要是:要尊重他们的人格,不侮辱,不打骂,不体罚虐待;保障他们行使法定权利;真心实意地为他们着想,使他们感到有出路,有前途。物质方面的感化,主要是关心他们的吃、穿、住、医疗卫生等,保障他们必需的生活条件。感化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有教育的、道德的、劳动的、环境的、社会的等多方面的感化。感化渗透于劳动教养工作的各个方面。通过感化,使被劳教人员消除或减少抵触、对立情绪。被劳教人员由于地位和环境的改变,行动自由受到约束,很容易对民警产生一些抵触、对立情绪。这种情绪如不及时消除,又往往表现为行动上的抵制。借助政策上的感召,民警行动上的感化,则能起到消除劳动教养人员抵触、对立情绪的作用,扫清感情障碍,使他们对民警产生亲切感、信赖感和崇敬感,从而有利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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