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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没收财物和查获违禁品的处理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本条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以及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退回原主。退回原主是指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退还给合法所有人的法律行为。以这种物归原主的原则,来确保被侵害者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应退回原主的财物和工具,要积极寻找失主,退还失主本人或者丢失单位,找不到失主的,或在通知原主后,六个月内未来领取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能及时找到原主而又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或其他无法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情况,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委托有关部门变卖、变卖的价款,原主逾期不来领取的,上交国库。对无法变卖的,登记清单后可以自行销毁。

  (二)没收。这里所说的没收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依法对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和所得的财物《除还原主外》,查获的违禁晶,:收缴归国家所有。这种没收与刑法中的没收财产不同,刑法中没收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的******分子和以贪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条例》中规定的没收,不属于处罚的种类,而是执行治安处罚时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它可以与治安管理处罚并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但只能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本人使用的工具及违禁品,而不适用于本人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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