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招警考试辅导警务常识:没收财物和查获违禁品的处理(2)
2012-02-09 15:31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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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的物品主要包括;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所得。如:偷窃、骗取、抢夺、哄抢以及敲诈勒索的公私财物,隐匿的他人邮件、电报,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当退回原主的财物。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器具和用品。如:赌博用的赌具,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器具,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器具,损毁公共设施的用具,倒卖营利的各种票证或者骗取的财物和用品,在禁止渔猎的地区进行捕捞或狩猎所使用的渔猎工具等。
3.违禁物品。如: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的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管制刀具,制作、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使用的设备,剧毒物品、麻醉品及放射性物品等。
没收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非法所得和使用的工具,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们以这些财物和工具作为继续违法的物质条件,也可以尽量挽回和减少因违反治安管理给国家、集体和公民造成的损失。
对没收的财物,由没收的公安机关详细登记造册,上交国库或进行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和侵占。如有违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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