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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申论预测题:中国法治进程问题,2012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考前备战。

  4.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向往和追求。我国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不寻常的30年,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从元到有,从理想逐步走向现实;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正逐步深入人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形成并日益完善;全面实施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正逐步落实并付诸实施。回顾历史,正确评价我国30年来所取得的法治功绩并反思出现的问题与存在的不足,对于全面深刻地认识30年法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保障人权和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化,切实发挥法治在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方面的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5.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法治建设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据统计,截至2008年2月28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为229件,其中涉及到改革开放前制定的法律只有6件,他们分别是:《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分属于3个法律部门。涉及改革开放后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3件。此外,截至2008年2月28日,改革开放30年还制定了现行有效的600件行政法规,七千多件地方性法规和六百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制定了大量规章,上述法律法规基本涵盖了七个法律部门。四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现有229部法律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民法商法32件;行政法79件;刑法l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共7件;经济法54件;社会法17件。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或者修订,共同构筑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这也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到了有法可依。

  6.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为了保证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出台了不少司法改革措施。改革开放3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已初步形成。

  (1)在审判机关及其权限的设置方面,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在审判制度建设方面,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体系,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和死刑复核程序,明确了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的适用范围。

  (3)在维护刑事被告的合法权益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至41条明确规定,-一个被告人可以委托两个辩护人;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

  介人诉讼,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等。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此外,新修改的《律师法》对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4)在维护公正审判方面。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回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于规定》。对回避人员,回避的条件,回避的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5)在尊重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方面,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特别强调调解制度的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根据自愿、合法、民主的要求,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6)1在实现诉讼当事人获得平等救济方面,我国在三大诉讼法中构建了司法救助和司法救济制度。比如,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7、)在职业化司法队伍的建设方面,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择优录用。此外,《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专门对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组织、报名条件和授予资格等作了规定。2002年至2007年,中国连续举行了六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2008年除地震灾区延考的以外,其余地区都如期举行了司法考试,这就推动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职业化建设。

  7.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目前,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我国已经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人性化、国际化和和谐化。

  (1)在生命权的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对保障公民生命权作了基本规定。尤其是在死刑的适用上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并对犯罪的时候不满l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在程序上将全部的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全部收归至最高人民法院,切实保证人民的生命权。

  (2)在平等权的保障方面,《宪法》明文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此外,对于特殊的群体如妇女、残疾人也做了类似规定。

  (3)在人的政治权利的法律保障方面,《宪法》规定,年满l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宪法和法律还保障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

  (4)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法律保障方面,《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

  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5)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以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具体还体现在《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对于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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