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频考点
2012-08-29 11:52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易出选择题)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易出选择题)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情形(易出选择题)
1. 无权处分行为
注: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 无权代理行为
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4. 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
四、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易出选择题、简答题)
1. 附条件民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1)所附条件的特征:
“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第二,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第三,必须可能;
第四,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第五,必须合法;
第六,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2)所附条件的类型:
根据条件对于法律行为本身所起的作用,可将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①延缓条件:指如果该条件成就,则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
②解除条件:指民事行为已发生效力,但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
2. 附期限民事行为
所谓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
(1)所附期限的特征
①期限是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它与法律行为的其他内容一起共同构成了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由于它是一种附款,也就是说,期限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原则上应当由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自由约定。
②期限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法律行为如果约定了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则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时间上受到限制。
③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因为期限是必然到来的,所以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必然生效或终止。
(2)所附期限的类型
按照期限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不同限制作用,可将之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两类。
①延缓期限(附始期):指所附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
②解除期限(附终期):指附期限到来时一个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丧失效力。
★★★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
(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①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
②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①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为期限。
②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