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点关键词:创新管理(2)
2012-09-06 13:08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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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一些农村,部分村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自己和家族、小团体牟取利益,日渐异化为与村民群众对立的特殊群体。村官腐败、小官大贪的案件频频发生,其背后则是错综复杂的“小圈子”或家族宗派间的利益之争,其对以村民自治为主要特色的基层民主建设形成极大危害,暴露出的监督缺位等问题引人深思。湖南省益阳市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材料显示,自2008年1月至2011年9月,益阳市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逐年上升,近4年时间内全市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相关案件109件。
一些村支书、村主任先后“倒下”,与当前农村愈演愈烈的利益之争密切相关。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许多城郊村面临征地拆迁,巨额的拆迁补偿、日益升值的集体资产成为让许多人眼红的“肥肉”。即便一些中部相对落后的纯农区,随着中央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村干部掌握的资源也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小官大贪” 频频出现,少数村官贪污数额之大、腐败程度之深触目惊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