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6 16:10:39 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 ha.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河南省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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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一)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打击报复报案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执法人员的。
第十四条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当事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处罚,并在案卷中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评查和执法检查中,应对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理由、裁量标准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和请求回避权等内容。
第十七条对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八条对滥用裁量权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内容,除特别说明外,“不超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办案质量,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公平、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结合我省烟草专卖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其中一人为案件主办人。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除具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资格(取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检查证)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法制观念、责任意识;
(二)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较高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办案件;
(四)近两年承办的案件未被上级行政复议撤销,未发生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五)从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连续满一年以上。
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或因健康原因等不适宜担任案件主办人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第五条案件主办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主办的案件,立案后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二)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并将方案和调查情况及时向专卖执法部门和机关领导报告;
(三)调查结束后及时起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全部案件材料报专卖执法部门审查;
(四)负责汇报案件并提出个人处置意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负责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
(六)负责撰写并送达与案件有关文书,并整理归档;
(七)配合法制机构做好对主办案件的复议、应诉,接受质询及提供证据、材料等;
(八)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并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和罚没款追缴入库;
(九)所在机关交办的与主办案件相关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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