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6 16:10:39 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 ha.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河南省烟草专卖局
【导读】华图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发布: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相关制度(16),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河南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汇总】 ,备考河南事业单位考试,为你推荐事业单位备考用书,面授课程。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南华图事业单位微信公众号(hnsydw666),微信号:(hnht678) 。
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结合我省烟草专卖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在案件办理的相应环节告知当事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法定告知内容。告知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告知的应当在告知后由被告知人在相应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询问、文书送达等案件办理环节时应当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件。
第四条案件询问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证人如实回答、依法作证的义务,以及故意隐瞒案件真实情况或作伪证、隐匿证据可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五条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就地封存)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应当载明先行登记保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和具体条款。
依法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当在抽样取证通知书上载明取证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和具体条款。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文(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具体内容;
(四)行政处罚裁量相关内容;
(五)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等权利及权利行使期限、地点。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以下内容: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及证据;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种类;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文(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具体内容;
(四)裁量权行使的依据、裁量标准及处罚幅度、处罚档次;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八条依法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以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及依据;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罚款数额;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的主体、时间。
第九条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立案调查的当事人。
第十条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为体现同案同罚,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平和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结合全省烟草专卖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例由省烟草专卖局选择公布。指导案例应通过案例汇编等形式予以发布。
第三条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处理类似事实的案件时,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性质认定、情节认定、社会危害程度认定、适用法律和裁量幅度等方面应参考办理。
第四条每年三月底前,各市级烟草专卖局专卖部门应将上年度已经办结、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省烟草专卖局要求进行整理编辑,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烟草专卖局。
各市级烟草专卖局应确保上报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例的真实性。
第五条省烟草专卖局专卖部门负责案例的搜集、审核等工作,省烟草专卖局法规部门负责案例的复合、公布、清理等工作。
第六条指导案例由省烟草专卖局择期公布。
第七条省烟草专卖局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管理,保障案例库存储的指导案例的可用性。
第八条省烟草专卖局适时对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过汇编更新或文件通知等方式予以清理、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由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九条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参考指导性案例,但不应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条本制度由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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