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6 16:10:39 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 ha.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河南省烟草专卖局
【导读】华图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发布: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相关制度(9),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河南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汇总】 ,备考河南事业单位考试,为你推荐事业单位备考用书,面授课程。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南华图事业单位微信公众号(hnsydw666),微信号:(hnht678) 。
四、《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对县级以上烟草公司供应卷烟,禁止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卷烟。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卷烟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销售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销售总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销售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五、《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烟草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按照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批发烟草制品,不得向无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批发或零售货源,不得违反规定在卷烟产地就地销售烟草制品或者变卖提货单。烟草制品零售单位和个人必须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卷烟批发网点进货。
禁止窝藏、运输、销售走私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销售假冒、无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及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限期申领零售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可予以暂时扣留;逾期未领取零售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被扣留的烟草制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三)卷烟批发、零售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供货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四)卷烟批发单位违反规定在卷烟产地就地销售卷烟或者变卖提货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或卷烟,并处以违法销售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窝藏、运输、销售走私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卷烟,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自运或承运人明知而承运的,没收其违法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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