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6 16:10:39 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 ha.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河南省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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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过规定限量异地邮寄、携带烟草制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邮寄、携带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2.较重的违法行为:邮寄、携带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总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3.严重的违法行为:邮寄、携带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三倍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总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三、《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开办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
禁止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产品。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关闭或者停止违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违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6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违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60%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违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1.3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销售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销售总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销售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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