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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问题处理意见,河南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考试,考试内容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

  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其中领导岗位的设置,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普通管理岗位根据管理情况合理设置。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同类别、级别、功能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80%,辅系列岗位最高级别的设置原则上低于主系列岗位最高级别。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标准为5%左右。

  四、关于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兼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及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在岗位聘用时,兼职人员同时占其主项工作和兼职工作所在岗位的结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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