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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问题处理意见,河南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招聘,事业单位考试,考试内容

  五、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各类人员的聘用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的岗位聘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新的职务。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与核准的结构比例一致的事业单位,按核准的结构比例确定。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先按现聘人员聘用。在3年的过渡期内,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把握调控幅度,可采取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进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进一,或者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过渡期结束后,尚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通过竞聘上岗的办法解决。

  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六、关于人员在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

  人员在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是指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

  事业单位在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程序核准后,其它类别人员可以聘用到该岗位。在岗位转聘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转聘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相应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必须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七、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要与现行的职称制度相衔接。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且连续3年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其他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或越级聘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层级的最高等级。

  八、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聘用合同的签订

  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后必须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度。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以及聘期问题要严格按照豫政办〔2002〕82号和国人部发〔2003〕61号、〔2004〕63号及豫办〔2010〕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各事业单位应处理好新、老聘用合同在有关内容上的衔接。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要结合本次岗位设置管理实行聘用制度,使用新的聘用合同文本,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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