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学生村官考试辅导:行政法
2012-05-31 11:20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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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基本理论
(一)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四项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职权法定原则、责任政府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构成。行政主体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对应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及无国籍人。
三、行政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二)行政行为效力
1.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拘束力。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两方面。
3.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如强制受罚人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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