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学生村官考试辅导:行政赔偿
2012-05-31 11:22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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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
2.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3.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4.因果关系。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第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五种:(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四种:(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行政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1)金钱赔偿。是指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受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能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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