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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我国税制结构中流转税等间接税是税收收入的主体。根据财政部数据,2010年,主要以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的流转税,占同期国内税收总额的五成以上,间接税的“税感”并没有直接税来得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月饼税”的征收就带来了直观感受。同时,由于8月份南京等地出现的婚前房加名税等一些新税出现、社会物价上涨的现实、一些税款没有用于正确的用途等,给大家带来了对于各种税的焦虑感、生活的焦虑感。

  第二,月饼作为传统节日中秋节的传统美食,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一种食品,其实更多的是包含着一种深沉的感情。对于月饼征税,在重感情的中国人心里,会有些不能接受。

  第三,月饼税涉嫌重复征税。有行业人士测算,月饼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要缴纳17%的增值税,而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候,不但未扣除增值税部分,还要累加重复征税。

  第四,《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与全国人大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一定的分歧。由全国人大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福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既然作为货币发放的“福利费”免税,那么,依据法理,月饼是实物发放的“福利”,同样应该与“福利费”免税一样也享受免个税待遇。以《个人所得税法》为依据,地方政府将单位中秋节发放的“福利”月饼认定为应纳税的“实物”是不合法理的。从法律的效力来看,全国人大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效力也要高于国务院颁布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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