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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陕县法官水涛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都说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法官“眼花了”,那咋秉持公正之心判案呢?怕是只能葫芦僧断葫芦案了。他将赔偿证明中“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看成“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这眼花得可真有水平啊,都把鹿看成马了。先不说这名法官的眼睛到底是因何而花,法院对证据是有查证属实的责任的,那么,法官对这份赔偿证明查证了没?合议庭其他法官也跟着“眼花了”不成?

  同样让人称奇的是,3月6日判决后,过了20多天判决都没送达当事人,而根据《刑诉法》第163条规定,一般5日内就应送达的,这一责任该谁承担呢?另外,根据河南省高院2009年的规定,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公开的以外,所有裁判文书都应上网,但该判决至今没在陕县法院网上挂出来,也许陕县法院会说还没顾上,但这般迟缓又是事出何因呢,莫非是录入员“手累了”?

  虽然陕县法院已决定启动法律审判监督程序,但法官的错判不能被轻易放过,否则,判案中的“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就成了“以眼花做挡箭牌”了。前几天,河南省高院刚出台了《错案责任终身制追究办法(试行)》,这一机制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不妨看看陕县法官“眼花了”的责任会被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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