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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的虚拟社会管理工作还不能充分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李钢认为,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4个方面:首先,观念不适应,管理手段较为陈旧。虚拟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存在与传播方式,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和思维方式。但目前的管理理念还不能有效适应这一重大变化,很多做法和思路还是依靠过去对现实社会的管理经验。与传统的以行政区域划分行政管理的方式相比,虚拟社会管理在管理对象和运作方式上都更为复杂,表现在网络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协同共享、网络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并存与协调等问题上。虚拟社会促使管理思想必须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单一性走向多样性,从孤立性走向协调性。

  “其次是完善立法,规范行政措施。”李钢说,尽管我国出台了上百个有关互联网的法规,但由于立法主体多、系统性和协调性较差,出现了现有网络违法犯罪认定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网络电子证据力度不够,调查举证难度增大;网络犯罪后果缺乏权威评估,实际损失难以量化;网络虚拟财产流通局限性强,现实经济价值难以认定;网络犯罪案件跨域性广,管辖权限难以明确等复杂问题。目前,中国针对虚拟社会还需尽快完善法律规范。网络立法应着力弥补网络空间的法律真空,只有政府监管、行业号召、网民自律多管齐下,才能解决网络出现的种种问题,虚拟社会才能有一个健康发展的大环境。将行政手段与法制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法制手段促进虚拟社会管理的健康发展。

  李钢认为,第三个问题在于技术准备不足。他说:“计算机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知识更新速度非常快,新技术层出不穷,我们缺乏对新技术的自主研究,使得针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专用设备和技术手段没有得到及时更新,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与此同时,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又使得网络犯罪的手段和逃避侦查的手段都越来越隐蔽和复杂,管理难度与日俱增。没有技术提升和更新,就难以保证管理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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