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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初任检察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资料:行政法(下)(14)

2012-12-03 14:38:32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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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第二审程序

  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又可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在第二审程序中,有权提起上诉的是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超越法定期间即丧失上诉权。提起上诉程序的理由通常是上诉人不服审判决、裁定,认为该判决、裁定有错误并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二审程序审查方式不一定必须开庭,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这一点不同于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终审性质,不得再对它提起上诉。

  第二审程序在审判组织和程序上同审程序有较多的相同之处,但第二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上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能成立。上诉成立的条件是:①上诉人必须具备上诉权即上诉资格;②必须有适当的被上诉人;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上诉;④上诉权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要求行使。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上诉才能成立,上诉程序才能得以开始。

  (2)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应允许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3)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必须全面审查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情况作出如下判决: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裁定撤销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

  (4)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高人民法院批准。”

  九、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通过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由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它与一审、二审程序不同,不属于一个固定审级,更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与二审程序相比较,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审查、纠正判决、裁定的错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但两者之间有许多区别:①引起程序开始的原因不同;②审理的对象不同;③提起的理由不同;④期限不同;⑤审理的法院不一定相同。

  1、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可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由接受申诉的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审理。对再审案件,根据原来的审级不同,可分别依照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①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或者原来是第二审的,适用二审程序;②再审的案件如果原来是审的,应按照审程序进行审判,对其判决、裁定不服,当事人仍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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