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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考试总成绩计算方式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七、体检及政审

  (一)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名额,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以面试成绩、笔试成绩中的专业基础成绩、综合基础知识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以下环节中出现末位并列时均按此办法进行确定)。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级主管部门和区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若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时,则按该岗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以后环节中出现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空缺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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