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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意的广泛关注不能用“公众狂欢”四个字来表达

  [网友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云南高院副院长称“赛家鑫”案10年后将成标杆,你对这个“标杆”是怎么理解的?

  【于志刚】:我不太理解这句话的意思。十年之后或者百年之后来看任何一个问题,是从一个历史的角度来解析和评价现在的问题,我们没有任何人有能力去预测今后的评价。就像南北朝长达数十年的战乱,从现在来看我们评价说是促进了民族的融合,但是对当时的老百姓而言却是连绵战祸,千里无人烟、百里无鸡鸣,从历史的角度评价和从法律的角度评价是两个问题,不应当混为一谈。

  [网友小评小康小岗村]:请问嘉宾:你如何评价“以公众狂欢的形式判处罪犯死刑”的说法?

  【于志刚】:我不太理解“公众狂欢”这四个字,案件引发老百姓的广泛关注,说明案件本身受到广泛的认可或者不认可。不管是认可或者不认可,尤其是不认可,似乎都不能用“公众狂欢”这四个字来概括。一个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在发生之后,无论是受害人还是社会公众的谴责和愤慨,指向的是犯罪人。但是在案件得不到恰当处理的情况下,受害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愤慨和谴责,就有可能转为指向承审案件的司法机关,乃至政府,这是一个常态的现象。这个案子之所以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尤其是逐渐由痛恨和谴责犯罪嫌疑人,开始转为质疑二审法院,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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