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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铁梅介绍,5月12日,市检察院据线索查明,荥阳市某肉食加工厂对4801头生猪进行了注水,市生猪屠宰管理稽查队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曾多次发现这家加工厂有违法行为,却仅下发“整改通知书”了事,放纵犯罪行为发生。最终,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稽查队队长王某等6人提起公诉。

  而在备受关注的河南瘦肉精一案中,有多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沁阳、孟州等地法院最终均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弃用实为打击犯罪

  对于刑法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丁铁梅和李全福都是支持者。他们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公职人员发生食品监管渎职犯罪,根据身份不同,分别以商检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定罪处罚。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解决了“同质不同责”问题,也体现了国家打击这类犯罪的决心和信心。

  “但由于该罪的立案标准不明确、入罪门槛较高,影响了适用。”丁铁梅坦言,触犯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该法定情节表述相当含糊,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相关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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