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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部门之间推诿责任让司法管辖无从下手,部门还可以检测技术限制、抽样概率问题等进行辩解。”李全福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经调查可能各监管部门都恪尽职守,只能把事故原因归咎于现有的监管体制,结果是相应责任人仅受行政处罚。

  他认为,要避免职责推诿和确定渎职行为,最好的办法是建立第三方专案调查组,确保调查和追究责任不受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利益集团的干扰。

  李全福还建议,进一步明确各个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确保监管责任和行政权力没有交叉和空白,将责任细化到实施监管的个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司法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对于各个环节的监管行为进行专门调查,使查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落到实处。

  亟待出台司法解释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地司法机关都在期盼尽快出台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解释,解疑释惑,以利于该罪名的适用,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监督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在保留‘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同时,对‘其他严重后果’应当作较宽松的解释,除了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能够定罪外,涉案不合格食品的数量及市场价格达到一定标准时也应入罪,且不论该食品是否出售。”丁铁梅对司法解释有如此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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