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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司法实践可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观点,丁铁梅并不认同,“预案判定是否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如此,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在行政部门手里,于法理不合”。

  丁铁梅表示,当前不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追究此领域渎职行为,是为更好地打击犯罪。她以荥阳市检察院办理的执法监管人员张某帮助违法者将含瘦肉精猪肉流入市场一案为例,该案涉及生猪9头,未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也谈不上“严重后果”,无法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最终以入罪门槛较低的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立案起诉,更利于打击与本案类似的食品监管渎职行为。

  厘清监管部门职责

  其实,食品监管渎职罪鲜有适用,只是长期以来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发现难、立案难、查处难的一个缩影。丁铁梅和李全福均表示,该类犯罪一般涉及环节多、责任相对分散,容易和“工作失误”、“处理不当”相混淆,办案困难重重。

  李全福进一步解释说,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主要分属农业、质监、工商等近10个部门,多部门管理格局导致查办渎职犯罪可能面临部门权责不清,难以认定;调查环节多、时间长,证据灭失、伪造;涉及部门利益,查办阻力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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