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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对于大众传媒而言,侵害肖像权主要表现为传媒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或广告中不当地使用他人肖像给公民带来精神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自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至今,已有一千多起媒体的名誉侵权案。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以及这种社会评价给公民带来的精神享受。“名誉的核心是社会评价”。这是理论界普遍接受的看法,但是关于什么是名誉权,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有关名誉权的诉讼也只能参照一些法学专家的意见。但是,公民的活动是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加上对新闻自由的保障,所以稍有不慎,媒体就侵犯了公众的名誉权,如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内容等。

  他律与自律

  当新闻侵权事件和媒体审判事件不断发生时,我们的媒体更应该在把握自由的“度”的同时,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

  增强法律意识。我国法制社会的健全离不开传媒的推进。而一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记者的新闻自由。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民法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因此,当他们认为报道损害了自己的声誉,往往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张自己的权益。有学者曾对我国过去十几年的新闻媒体被诉侵权的判例加以统计,得出的数据表明,被告媒体败诉的概率为63%。这意味着,在过去十几年的判案实践中,法院给予的名誉权的权重为63%,给予媒体言论权的权重只有37%。可见,目前在我国,新闻媒体仍然面临着极大的司法困境。这就要求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必须提高法律意识,要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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