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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经济制度,各国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类型多有不同,体现了较为突出的固有法特征。在我国现行民法与民法学理论中,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与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其特征,表现在:

  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用益物权之“用益”,顾名思义,就是对物的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在这一点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不同,也由此决定了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对标的物的古有为要件。也就是说,必须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占有)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否则,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无法实现。例如,不移转对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根本不可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可见,就对标的物的支配方式而言,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的有形支配,而且这种有形支配是作为对物的利用的前提而存在的。担保物权则不同,它的内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值,因而可不必对物进行有形支配,而以无形支配为满足。当然,对于质权和留置权而言,也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但这种占有是权利的保持和公示的方法,它并不是对标的物利用的前提。

  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从其法律性质上讲,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其客体是他人所有之物。它是所有人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将所有权与其部分权能相分离,由用益物权人享有和行使对物的一定范围的使用、收益权能的结果。因此,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权利。但是,用益物权的这种派生性并不影响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一旦产生,其权利人就在设定的范围内独立地支配其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用益物权人不仅可以排除一般的人对于其行使用益物权的干涉,而且用益物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可以依据用益物权直接对抗物的所有人对其权利的非法妨害。即使是作为用益物权形态的地役权,它对需役地而言具有从属性,但这种从属性是从该权利与其主体或者需役地的关联性而言的。这种从属性并不否认地役权自身具有的独立的支配范围和支配方式,不影响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的存在。

  基于用益物权的他物权性质,用益物权还是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它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只限于在特定的方面使用他人的土地,而不像所有权那样作为一种完全的权利,是一种在全面的关系上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另外,用益物权的限制物权性质还有一层含义,就是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在所有权上设定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在权利的效力范围上,用益物权比所有权具有较优的效力。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优于土地所有人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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