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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收养的效力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收养的效力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称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1、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1款指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1款还指出: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 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的解消效力

  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均属于完全收养的性质,收养的解销效力不仅及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也及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

  1、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销效力。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指出,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其他近亲属的解销效力。

  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还指出,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按此规定,子女被他人收养后,与生父母的父母不再具有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的其他子女间,不再具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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