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2012-07-25 15:58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人扶养、成长原则
(1)收养法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
在《收养法》中的体现:(1)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况下的未成年人;(2)收养人一般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 被收养人的能力;(3)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眉头;(4)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 意愿,不得违背。
3、平等自愿的原则
在《收养法》中的体现: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2)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分证。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在《收养法》中体现:
(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