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建设用地使用权(4)
2012-07-11 11:36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河南华图 点击: 次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裉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和使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为保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土地的权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例如,限定房屋的高度或者限制房屋的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时不得超出该项范围。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使用土地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实现其权利,自然以占有土地为前提。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准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2.权利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则其必须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命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当事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限制,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超出该限制流转其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