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抵押权(4)
2012-07-11 16:23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当事人以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类的抵押物种类包括: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4)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等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亦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办理登记,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等文件或其复印件。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三)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权的标的,习惯上称为抵押物。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