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占有的取得和消灭(2)
2012-07-11 18:49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二)间接占有的取得
1.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创设取得间接占有。创设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人可以将其占有移转给他人,从而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例如,所有人为他人设定典权、地上权、质权、租赁使用权,由典权人、地上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而所有人自己享有对物的返还请求权,成为间接占有人。
(2)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这种创设的间接占有,多是依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的,例如,甲把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乙,但甲还需要使用该自行车,于是与乙订立借用或租赁合同,使乙取得对自行车的间接占有。
2.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主要亦有让与和继承两种方式。
间接占有的让与是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其间接占有让与他人。例如,出借人(间接占有人)将借用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时,不需要将物取回后再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只要将对于借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即可,这时受让人就继受取得其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是一种占有,自然也可以依继承取得,但继承人同时应继承占有的瑕疵。
二、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这里的消灭,应指确定地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如果仅仅是一时不能实行其管领、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夺,占有并不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