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债的概念与特征(2)
2012-07-12 14:55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第二,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债的关系是建立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或直接表现为财产关系,或最终与财产有关,因而债法为财产法,债权为财产权,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
第三,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债的发生或者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即债的关系的当事人或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合同的约定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多为一次性的特别结合关系;这种特别结合关系在债务履行、债权实现时即告消灭。
第四,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为当事人实现其利益提供法律途径,债的强制力也是为了维护债的关系的正常发生和终止,从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是法律为当事人提供的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