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生命权(2)
2012-07-17 16:56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生命权
生命权的消极价值具有不可评估性。自然意义的生命是纯粹生物学意义的生命,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社会意义的生命是情感、社会评价的生物载体,是人的生存尊严和意义之所在,是连接全部社会关系的物质中介。两种意义上的生命均具有极端复杂性、不可认知性,其中蕴含的价值皆具有不可评估性。法律规范中的生命主要指社会意义的生命。依此进行规范设计更加重视生命权在社会秩序中的地位,因此自然人当然享有的自杀权会被社会秩序观所否定。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中,只能是第三人作为请求主体,法律只能重视生命所联系的社会关系的重整。然而,法律又不能全部按照社会意义规范生命权,否则容易丧失最起码的人道主义关怀。例如,完全失去知觉的植物人、毫无治愈希望的病人,只要在医学上仍然活着,医院或病人家属不能据此而中止医治。
生命权的内容
1.维护生命延续的权利,即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使人按照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自然延续。
2.防止生命危害发生的权利,即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和危害生命的危险发生时,生命权人为维护生命安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己,排除危害。
3.改变生命危险环境的权利,即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但该危险尚未发生时,生命权人有权要求改变环境,消除危险。当然,依法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已改变生命危险环境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