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身份权(2)
2012-07-19 16:00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身份权
》》荣誉权
一、荣誉权的概念与特征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获得的社会的积极和肯定评价所享有的,并不受他人非法剥夺或干涉的支配权利。
荣誉权有如下特征:
1、荣誉权的取得来源于社会组织的评价。作出荣誉评价的,必须是社会组织,而不能是个人或公共舆论。
2、荣誉权体现了对公民或法人行为的积极评价。构成荣誉的评价必须是积极的、褒扬性的,而不能是消极的、批评性的。
3、荣誉权的客体——荣誉具有专门性和定性。构成荣誉的评价,不能只是随便的称赞表扬,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其形式应定型化,至少须有一定的文字格式,并经一定的程序颁布。
4、荣誉权可以撤销和剥夺。荣誉权取得之后,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予以撤销和剥夺。
以上特征也表明,荣誉权应是身份权,而不是人格权。
二、荣誉权的内容
荣誉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荣誉接受权,即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接受有关的社会组织颁布的荣誉称号,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